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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家猪场因污水排放问题被罚:福建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上杭县白砂镇某猪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9999元的行政处罚;运城市某猪场因排污问题被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罚款人民币2.5万整。福建省莆田市某猪场存在偷排漏排的行为,猪场负责人或将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及15日行政拘留。
近日,福建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上杭县白砂镇刘继华生猪养殖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9999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上杭县白砂镇刘继华生猪养殖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场利用水泵将储液池内的养殖废水抽至雨水沟内,排放至358国道边沟。执法人员对边沟内残留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458mg/L、氨氮浓度为373mg/L、总磷浓度为28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超标0.14倍,氨氮超标3.66倍,总磷超标2.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26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现场照片各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6月26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场经营者确认利用水泵将储液池内的养殖废水排放至雨水沟内;
3.2023年6月26日由你场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3年7月26日由龙岩市上杭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杭环测〔2023〕82号)壹份,证明偷排至边沟内废水超标。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下发了《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字〔2023〕21号),告知你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三类第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109999元) 。
无独有偶,10月7日消息,运城市东升养猪有限公司因公司在场院北墙外设有一条直径为20cm左右的管道,管道通向排碱渠,被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公告内容,对公司在场院北墙外设有一条直径为20cm左右的管道,管道通向排碱渠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运城市东升养猪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构成了水污染违规行为。对此,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养猪场夜间偷偷排放污水被抓个正着,猪场负责人或面临高额罚款及行政拘留
10月8日凌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度尾镇、村干部,夜间突击检查,当场查处一起违法排放养殖污水的案件。
10月7日晚21时30分许,度尾镇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屏山村某猪场存在偷排漏排的行为。接到举报电话后,该镇高度重视,立即联系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连夜深入现场进行核查。
当晚,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度尾镇包村领导、镇环保站工作人员等踩着泥泞土地,小心翼翼地摸黑前进搜寻。经现场巡查,执法人员在圳口水库西北方向发现两处排污沟渠,沟渠连接着生猪养殖场,并汇入圳口水库。此时,该沟渠正在排放生猪养殖废水。随即,执法人员进行采集水样2瓶(水样呈黑浊)并现场拍照取证,连夜送至仙游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
据了解,该猪场登记名为仙游县祥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存栏数量约为300余头且未建设相关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猪场负责人可能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及15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