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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9月21日消息(记者于琦)半年亏损超27亿元,被称为“猪茅”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牧原股份”)仍未走出亏损困境。
日前,牧原股份发布了2023年半年度业绩报告。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牧原股份实现营业收入518.69亿元,同比增17.1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79亿元,上年同期亏损66.84亿元,较去年同期减亏。
二季度亏损幅度扩大 增收不增利难题如何破局?
公开资料显示,牧原股份成立于1992年,公司现已形成集饲料加工、生猪育种、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为一体的猪肉产业链。2014年,牧原股份在深交所上市。
央广网记者注意到,虽然上半年牧原股份营收同比增长、净利润大幅减亏,但公司一季度和二季度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1.98亿元和-15.81亿元,这意味着,二季度的亏损幅度有所扩大,“增收不增利”难题如何破局?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认为:“在行业出现全面供过于求、猪肉价格低于养殖成本的情况下,牧原股份的重资产、全产业链养殖模式虽然具有较强的成本优势,但却很难迅速调减和压缩产能,再加上较大的养殖规模,从而造成了较大幅度的亏损。”
2023年上半年,国内生猪价格保持低位运行,猪价整体在14-16元/公斤区间波动。中国养猪网的数据显示,从2022年10月份开始,新一轮下跌猪周期开始。2022年10月,生猪价格从28元/公斤跌至2022年底的17-18元/公斤,又进一步下跌到2023年2月7日的14.42元/公斤。今年以来,国内生猪价格持续呈现低位运行趋势。
近日,牧原股份在接受国泰君安、国投瑞银等47位投资者调研时表示,公司7月份生猪养殖完全成本在14.3元/公斤左右,养殖全程成活率在87%以上。而牧原股份7月份生猪销售简报显示,2023年7月份,公司商品猪销售均价13.8元/公斤,比2023年6月份下降0.07%,已跌至2023年以来的最低水平。由此可见,牧原股份7月份的商品猪销售均价难以覆盖生猪养殖成本。2023年8月,牧原股份商品猪销售均价16.35元/公斤,环比上升18.39%。这一价格虽然处于牧原股份今年以来的最高水平,但仍较去年8月下降超两成。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8月份,食品中,畜肉类价格下降10.5%,影响CPI下降约0.36个百分点,其中猪肉价格下降17.9%,影响CPI下降约0.28个百分点。因此,在洪涛看来,下半年猪肉价格上涨具有不确定性,牧原加强企业管理压力仍然很大。“随着下半年猪肉消费旺季的到来,预计猪肉需求量将会增加,但是由于猪肉供给仍然压力较大,猪肉价格是否出现上涨具有不确定性。”洪涛表示。
我国生猪市场呈现明显的周期性波动,生猪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导致生猪养殖行业的毛利率呈现周期性波动。牧原股份在其半年报中表示,公司的毛利率呈现与行业基本一致的波动趋势,未来,若生猪销售价格出现大幅下降或上涨幅度低于成本上涨幅度,则公司存在业绩难以保持持续增长,甚至大幅下降或者亏损。
负债率攀升或影响资金链 加码新能源业务能否扭转困局?
在业绩持续承压之下,牧原股份的现金流情况也成为备受关注的重点。
半年报数据显示,牧原股份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为-10.44亿元,2022年同期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1.9亿元。据悉,牧原股份上一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还是在4年之前。
在今年的投资者调研中,牧原股份表示,今年全年资本开支预计在150亿元左右。上半年公司资本开支超过90亿元,其中三分之二是对前期已完工工程的款项结算,三分之一是养殖产能建设、维修及升级改造等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牧原股份的资产负债率也持续维持在高位。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达56.37%。去年12月,牧原股份公告,完成定增发行1.5亿股股份,发行价39.97元/股,全部由牧原集团认购,共募集资金60亿元。牧原股份称,本次定增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定增完成后,牧原股份负债率由去年三季度末的61.47%降至年末的54.36%。但由于上半年的亏损,牧原股份的负债率再次上升至60.06%。
“猪肉价格下滑和饲料成本上升导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受到影响,进而增加了负债压力。”柏文喜分析,“经营亏损导致无法及时偿还负债,反而冲减了所有者权益,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负债率。负债率上升将带来包括资金压力加大、偿债能力下降以及信用评级下调等风险。公司可采取优化资金使用、降低成本和增加营收等措施来改善负债情况。”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采访中也表示,业绩下滑、应收账款等出现问题会加剧牧原股份的负债率问题,同时负债率也和公司的战略投资布局有关。“负债率增加将会进一步影响牧原股份的资金链,可能导致公司供正常经营供给出现问题,也影响二级市场股民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付建指出,“公司可以通过处理不良资产、缩减营利低的产业链等方式缩减成本、通过推陈出新的方式增加业绩,开源节流。”
牧原股份在近日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为净流入,资金储备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求。2023年上半年公司整体授信额度持续提升,贷款成本环比下降。公司采取稳健的资金管理措施,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等方面,结合生猪价格、原粮价格等市场因素,规划资金收支,确保现金流安全稳定,保证公司高质量稳定发展。
行业经营持续承压,牧原股份也正谋降本增效之路。近日牧原股份发布公告称,子公司正阳县牧原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蔡县牧原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正式成立。公开资料显示,牧原股份设立的两家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及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牧原股份在此前披露的公告中表示,公司新设立两家子公司开展新能源相关业务,有利于节能增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牧原股份2022年年报数据显示,其生猪产品营业成本构成中,燃料与动力一项总计约27.72亿元,占营业成本比重为2.84%,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52.40%。牧原股份在调研中指出,目前公司养猪生产中,使用的主要能源是电力及天然气。能源成本在养殖营业成本中占比不到3%,但是其总金额较大,公司目前每年采购电力总费用超20亿元。公司一方面在生产全过程推广节能减排措施,降低生猪养殖及猪肉生产的单位能源成本;另一方面,在部分厂区通过合作、自建等方式建设光伏发电设施,解决部分用电需求,进一步提升绿色低碳生产水平。
实际上,早在去年10月,牧原股份就开始布局新能源业务相关的子公司。牧原股份在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上披露,截至2022年底公司自主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装机量20.8MW,年最大发电量2100万kW·h。
“牧原股份开展新能源业务的原因是为了寻找新的增长点和多元化发展。”洪涛指出,新能源行业具有较高的增长潜力,而且与养殖行业有一定的相关性,通过开展新能源业务可以降低公司对猪肉市场的依赖,分散经营风险。对于主营业务而言,开展新能源业务也有望带来额外收入,并且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
柏文喜也表示,牧原股份的新能源业务或对主营业务带来包括增加收入来源、提升盈利能力和降低行业风险等利好。同时,新能源业务的发展也有助于公司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而在业绩承压背景下,牧原股份加码新能源业务,能否将投资转化为盈利?有待进一步观察。
因股权激励曾与员工对簿公堂 是否应履行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义务?
就在牧原股份半年报披露之际,因2019年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纠纷也随之被曝出。这究竟又是怎么回事?
牧原股份公告显示,2019年11月,公司推出了一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显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338.81万股,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8.03元/股,而在此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8.03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91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彼时,股票售价仅为当时市场价的50%,再加上生猪养殖行业处于上行周期,这份针对数千名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也被外界视作给予员工的福利。然而,时隔数年,因股权激励计划的一些减持限制条件,部分参与激励对象与牧原股份出现纠纷,甚至与公司对簿公堂。
根据公告,牧原股份2019年的这份股权激励计划的解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和员工个人绩效考核。公司层面考核包括年度生猪销售量增长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则是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的等级制定相应的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获得收益。但总体来看,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然而,据公开报道,自今年5月以来,就有人在公共平台爆料,表达对牧原股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不满,指责其相关股权管理制度是终身制的“卖身契”,属于“霸王条约”。
据了解,牧原股份2019年的这份股权激励计划除了公告里提到的解除限售条件外,还被员工指责以另一份《股权管理方案》(下称“《方案》”)来约束减持行为。员工与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份《股权管理方案》的合理性。
公开披露的《方案》显示,该《方案》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权分为三个“三分之一”,每个“三分之一”都要满足相应要求才能进行转让。其中,最后“三分之一”的股权要求到退休后三年才能归属于员工。这意味着,即使在股票解禁后,未向公司申请审批便将解锁的股票全部出售,就会违反《方案》的规定。有前员工称公司并未就该《方案》进行提前告知。但在牧原股份看来,其并未违反合同告知义务,且已将《方案》对员工进行宣讲告知。
对于该《方案》,牧原股份是否应当履行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公开报道,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前员工“公司没有提前告知”的说法未获采信。判决书显示:经审查,双方签订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员工承诺了解甲方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同意遵守《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牧原股份其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规章制度,且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称牧原公司违反了先合同告知义务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不过,对于这一判决结果,牧原股份前员工并不认可。目前,其已向当地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牧原股份与部分员工因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纠纷是否有进一步的进展?公司经营管理是否会受此案件影响?公司如何解决负债率提升的问题?如何破解“增收不增利”的难题?……央广网记者就上述诸多问题向牧原股份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央广网记者将持续关注。
- 本文分类:企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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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9-22 09: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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