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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动物防疫督查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推动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动物防疫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甘肃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等规章规定,甘肃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修订了《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办法》,并经2023年8月3日甘肃省畜牧兽医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具体内容如下。原甘肃省兽医局印发的《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办法》(甘兽医〔2013〕40号)废止。
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办法
为规范动物防疫督查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推动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动物防疫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甘肃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等规章规定,制定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强化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客观公正。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情况,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把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突出春秋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布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
(四)完善机制。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规范有效的督查工作机制,做到定期督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免疫模式,强化防控措施落实,持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
二、职责分工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工作由省、市、县分级负责,以市州为主。县区负责日常检查,在督查工作中负直接责任;市州负责定期督查,在督查工作中负主要责任;省级负责监督抽查,在督查工作中发挥督导作用。
(一)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
1.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督查、应急督查和监督抽查,重点督查防疫责任体系建设,资金、队伍、物资保障,疫病防控措施、检疫监督工作落实和应急管理等情况,对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工作承担监督抽查职责。负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专项督查。
2.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情况的抽检抽查和定期督查,重点督查春秋集中免疫(列入强制免疫计划的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疫病监测、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负责全省春秋集中免疫的免疫密度抽查和免疫效果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二)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
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体系》赋予的职责和《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任务和指标,负责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工作。
三、督查内容和方式
(一)主要督查内容
1. 责任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政府领导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包括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春秋集中免疫密度、抗体水平检测、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等情况。
3. 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情况。包括入场采样监测,包村包场排查,监测阳性处置,疫情举报核查,生猪运输车辆和经纪人备案,非法疫苗监管等情况。
4. 布病等重点人兽共患病情况。包括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等专项防控行动实施情况,布病、包虫病等检测净化、区域免疫、消毒灭源等。
5. 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包括兽医实验室建设、管理、运行、技术支撑作用发挥、生物安全管理、经费保障和疫情报告、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6. 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情况。包括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无疫区、无疫小区和净化场建设等情况。
7. 检疫监督工作。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公路检查站运行、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
8. 关键环节防疫监管情况。包括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监管。
9. 资金保障。包括防控工作经费、疫病监测经费、村级防疫员报酬等省级经费拨付、支出落实情况和地方经费配套情况。
10. 队伍保障。包括兽医体系建设、乡镇站建设、防疫员队伍管理等。
11. 疫苗等防疫物资管理情况。包括防疫物资储备、疫苗管理等。
12. 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情况。包括应急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应急值守,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核查、突发动物疫情处置,扑杀补助经费落实等情况。
13. 动物防疫相关法律宣贯情况。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等情况。
1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督查的方法
采取走访场户、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检验检测等方法。
四、督查的频次和覆盖面
(一)督查的频次
省级定期督查为一年两次,春季督查时间为4-5月份,秋季督查时间为10-11月份;市州定期督查每季度一次。日常检查,主要以县级为主,每月至少1次。监督抽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组对春秋集中免疫、疫病监测、实验室管理等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二)督查的覆盖面
省级定期督查覆盖100%的市州,每市州抽1-2个县区(嘉峪关市、兰州新区抽1-2个乡镇、),每县区抽至少1个乡镇,每乡镇至少抽1个村。市州定期督查覆盖100%的县区,每县区抽20%的乡镇,每乡镇抽10%的村,每村覆盖100%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10%的散养户。县区定期督查覆盖100%的乡镇,每乡镇覆盖100%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20%的村,每村抽20%的散养户。市州、县区定期督查要同时覆盖养殖密集区、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等防疫重点区域。
(三)督查形式
1. 春秋集中免疫督查。采取市州交叉互查形式进行。每市(州)抽调3人,检查组组长由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防疫业务骨干和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业务骨干各1名,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每个检查组安排1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样品采集保存和送检工作。
2. 日常督查。由市州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采取方式。
3. 专项督查。由省畜牧兽医局牵头处室对各地动物防疫工作落实情况以及风险大、隐患多的重点环节开展的专项督查,督查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4. 随机督查。根据动物防疫需要,由省畜牧兽医局牵头处室根据需要抽调相关处室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组织开展督查。
五、督查程序和结果应用
(一)督查程序
督查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计划方案、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1.制订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订本辖区督查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方式,以及督查人员和时间要求。检查人员应按照检查方案要求,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 实地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暗访、交叉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中一般由2位以上督查组成员参加。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联络员应当做好与被督查单位的沟通联系。
3. 反馈意见。督查组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对总体情况作出评价,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向被督查单位分别制发整改通知(一式一单,见附件),要求被督查单位限期整改。被督查单位应建立检查问题清单,落实对账销号制度。
4. 总结汇报。各督查组组长负责组织起草,形成内容详实、观点鲜明、建议明确的督查报告。
5. 督促整改。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督促有关处室列出清单、跟踪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
(二)督查结果应用
春秋两季督查考核得分各以一定的权重计入各市州重点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同时,春秋两季督查考核得分计入三年目标考核总评成绩。
六、组织领导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完善督查机制,注重督查实效。要优化督查工作流程,强化督查工作的规范性,提高督查工作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督查工作重点,变“被动督查”为“主动督查气突出督查工作的全局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二)相互配合,确保质量。在督查工作中,对督查人员调阅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被督查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组要对督查情况向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三)规范管理,责任追究。省畜牧兽医局对市州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及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结果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凡不遵守督查制度,不履行督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来源:甘肃省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