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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稳定生猪生产做强生猪产业的十条措施
我省是全国的生猪大省,稳定生猪产业、做强生猪产业,对我省建设农业强省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定供应、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加大生猪产能调控力度。完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保全省能繁母猪稳定在350万头以上、规模猪场稳定在1万个以上,生猪出栏量稳定在6000万头以上;到2025年,全省生猪规模化养殖率提升到78%,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稳定在83%以上。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最低保有量)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二、加快推进生猪联合育种。加大生猪地方品种保护和利用,构建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三道保护屏障,推进地方猪种资源保护全覆盖。支持岳麓山畜禽种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生猪联合育种,加快瘦肉型种猪选育和利用地方猪种培育新品种,提升种猪生产性能。加强生猪核心育种场、资源场、种公猪站、种猪性能测定站建设,建设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基地。到2025年,全省生猪种业产值达到240亿元以上。
三、推进设施化智能化养殖。坚持良种良法配套、设施工艺结合、增产增效并重、生产生态协调,大力发展标准规模养殖,每年创建30个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支持生猪养殖设施纳入农机购置和应用补贴,因地制宜发展立体多层规模化养殖。支持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现代生猪养殖场建设集成先进技术与设施设备,配备精准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粪污处理等先进设施设备,配套自动化、智能化信息控制系统。到2025年,大型规模猪场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
四、支持养宰加销全产业链建设。围绕扩能增量、设施改造、肉品外销,加大支持力度,实施生猪屠宰加工提质工程。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大型屠宰加工龙头。支持养殖大市、养殖大县、大型养殖企业配套发展饲料、屠宰和肉类加工,推进区域性养宰加销全产业链建设。对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或年出栏地方品种猪1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或年加工猪肉产品2万吨以上的肉类加工企业,配套发展与其养殖、加工产能相匹配的自有生猪屠宰厂(场),可不受其所在地区生猪屠宰规划数量限制。到2025年,全省生猪屠宰产能达到6000万头左右。
五、推进种养绿色循环发展。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鼓励第三方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集中处理。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持规模以下养殖污染治理,支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支持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完善粪污处理安全防护设施,规范安全生产操作,加大隐患排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六、严格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支持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和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落实监测排查、调运监管、清洗消毒、应急处置等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反弹。强化猪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猪流行性腹泻等疫病防控,防止动物疫病影响生猪生产。
七、推广降本增效技术。实施饲用豆粕减量替代三年行动,充分挖掘可利用饲料资源,大力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推广精准饲喂,推进节粮增效。创新生猪产业组织模式和机制,加强降本增效技术培训,指导适时出栏,对出栏生猪不盲目压栏、惜售。
八、强化融资需求保障。支持以生猪活体为主的抵押贷款,推进提质扩面。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到期贷款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支持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公司+农户”模式生产经营的生猪企业、挂牌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生猪养殖企业予以信贷支持上的政策倾斜,因“猪周期”导致还款困难的,不盲目下调主体评级,在原授信基础上不额外增加授信要求。扩大生猪价格“保险+期货”保险试点范围。
九、完善猪肉储备体系。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和企业代储政策,坚持政府猪肉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制度,实行省、市两级储备。当生猪销售出现大范围恐慌性出栏、生猪和猪肉价格大幅下跌时,实施临时储备收储,明确收储期限,以有效“托市”。当生猪及猪肉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明显上涨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及时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十、健全激励督导机制。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优质湘猪工程真抓实干激励督导,将生猪稳产保供和优质湘猪工程纳入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压实属地工作责任。对生猪稳产保供和屠宰加工等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实行“一对一”跟踪管理,定期调度,定期督导。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生猪养殖产能严重下滑的,进行约谈,并在资金安排、评先评优方面列入负面清单。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